招标代理机构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独立开展业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实施条例》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资格等级做出了详细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条例》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明确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有:
①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谨慎处理委托事宜;
②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③因违反义务或越权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有:
①支付费用和报酬;
②因指示不当或擅自变更委托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委托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审批手续、资金来源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下列事宜:
①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②组织和协助资格审查;
③编制标底;
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⑤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⑥协助草拟合同;
⑦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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